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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非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世财、谢玉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世财,谢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非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周灿松,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观华。被执行人杜世财,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谢玉珍,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世财、谢玉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2274元及滞纳金。在执行过程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杜世财、谢玉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执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