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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元珊与张洪顺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珊,张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元珊,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洪顺,男,生于1964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珊与被执行人张洪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表示分期偿还该欠款,申请人对此表示谅解,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周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