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观浓与黄敬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浓,黄敬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陈观浓,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敬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塔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观浓与被告黄敬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观浓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观浓以与被告黄敬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观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观浓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宝琼-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