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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观浓与黄敬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观浓,黄敬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陈观浓,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敬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塔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观浓与被告黄敬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观浓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观浓以与被告黄敬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观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观浓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宝琼-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