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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诉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轩展车辆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诉保字第0132号申请人轩展,男,1958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XXX。委托代理人轩康乐(系申请人之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凯,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申请人轩展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凯驾驶的苏CFY9**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万元。申请人轩展称:2014年9月20日19时许,被申请人孙凯驾驶苏CFY9**号小型轿车与路行的申请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凯驾驶的苏CFY9**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万元。同时,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证号:000372**号)房屋一套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凯驾驶的苏CFY9**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轩展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轩展名下的位于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证号:000372**号)房屋一套。申请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轩展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沙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页)(2014)沛民诉保字第0132号(2014)沛民诉保字第0132号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