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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58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