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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高法执指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胜利制油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胜利制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高法执指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海关街67号。法定代表人:徐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汤原县胜利制油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刘君,中共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乡乡党委书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06)郊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原县胜利制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本院申诉,请求本院对本案依法监督,并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至今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本案,已大大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06)郊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原县胜利制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