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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殿波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殿波,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高殿波,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富民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9********。被申请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铁和西路B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郑雁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殿波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已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水岸家园小区的下列房屋:1、三号楼4单元2层右门2室79.14平方米房屋;2、三号楼4单元3层右门2室79.14平方米房屋;3、三号楼4单元4层右门2室79.14平方米房屋;4、三号楼4单元5层右门2室79.14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不得上诉,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 军审 判 员  南相禄代理审判员  瞿明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