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装卸运输公司诉被执行人胡建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装卸运输公司,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正街一号。法定代表人龙家顺,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华,女,1954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219540324002X,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回龙路居委会复兴巷4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房屋征收后才能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装卸运输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被执行人房屋征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装卸运输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