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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海龙与被执行人王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龙,王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申海龙,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小河乡。被执行人王维平,男,约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维平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维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2‰,时间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由被执行人王维平于今日履行20000元,于2014年农历12月15日前履行20000元,下余本金110000元,自2014年农历12月15日起,每月不低于10000元偿付,利息部分按偿付本金后递减累计结算,于2015年农历12月15日前全部偿付完毕,现到期案件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法执字第004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