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xx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票面内容为:出票日期2014年4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湖北襄阳航翔电液伺服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