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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xx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票面内容为:出票日期2014年4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湖北襄阳航翔电液伺服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湖北航奥伺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