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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日邦聚氨酯(瑞安)有限公司与周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周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盈盈。被告周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日邦xxx(瑞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建人民陪审员 潘 孝 熙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欧阳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