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民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居委会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武平宏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筱莲。委托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蔡泽钦,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祝林,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国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宏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强,总经理。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龙腾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登高西路E区业委会)、武平宏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新罗宏达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岩新民初字第15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地块安置小区3号楼2层1、2、3号房的规划用途为社区服务用房。原告持“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移交证明”、“龙岩市新罗区社区用房使用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要求被告登高西路E区业委会、新罗宏达公司腾退房屋并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决定的落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宣判后,原审原告龙腾居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腾居委会上诉称,原审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决定的落实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上诉人原审提供的“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移交证明”和“龙岩市新罗区社区用房使用申请审批表”等证据材料可认定上诉人享有对诉争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被上诉人强行侵占上诉人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属于侵害上诉人的民事权利,与行政决定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行政决定的落实。原审法院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认定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决定的落实。原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对其损失主张赔偿的权利的资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要求新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登高西路E区业委会、新罗宏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E地块安置小区3号楼2层1、2、3号房的规划用途为社区服务用房,上诉人并非上述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此情形下,上诉人持“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移交证明”、“龙岩市新罗区社区用房使用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主张其因政府的授权而享有讼争房屋的管理使用权,要求被告登高西路E区业委会、新罗宏达公司腾退房屋并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决定的落实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阙 美 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