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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爱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爱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镇内西街**号。负责人:杨茂,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爱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爱华申请再审称:“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以前的名称,工伤决定书已送达给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是适格主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爱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第一,李爱华于2010年11月25日在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新天地营业厅从事保洁工作不慎摔倒受伤,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李爱华的用人单位是“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分公司”,而“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分公司”已于2006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故在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所载用人单位“重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分公司”当时已不实际存在,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可,而工伤认定部门至今未对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名称作出更改;第二,一、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2日,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与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开县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新城办公楼(1-4层)、职工宿舍保安、保洁、水电管网维护等服务;都市华庭仓库、工商局仓库值守、新天地营业厅值守、保安、保洁;收发本单位邮件、分公司食堂及8个农村片区营销中心厨房炊事工作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在一、二审时也提出其保洁工作已由物管公司承包、李爱华系物管公司招用的人员,李爱华没有提出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与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二审判决基于上述情形,认定李爱华请求中国移动开县分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于法无据,并无不当。综上,李爱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爱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