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彭芬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芬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096号申请人:彭芬子。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彭芬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芬子,于2014年3月11日,经鄂州市鄂城区长港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闽D×××××车修理费由彭芬子承担。二、此事故经双方自愿协商一次性结案,无遗留问题签定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芬子关于2014年2月1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