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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一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运宏与被告邓娇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运宏,邓娇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854号原告肖运宏,男,住祁东县洪桥镇。被告邓娇佼,女,住祁东县洪桥镇。原告肖运宏为与被告邓娇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运宏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运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运宏负担。审判员 洪 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丽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