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学武与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武,张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629号原告朱学武。委托代理人张普承,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英。委托代理人盛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武与被告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武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朱学武负担。审 判 长 顾 建 华代理审判员 宁 晓 鹏人民陪审员 尤 大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