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代廷军与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廷军,陈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代廷军,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被告陈峰,男,1988年7月19日生,土家族,酉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廷军诉被告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廷军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廷军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受。审 判 长 周 桅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