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路商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福寿、邵道友与邵道友、吴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寿,邵道友,吴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3562号原告陈福寿,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高洋应村1区3号。被告邵道友,(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02092555)。被告吴巧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04100822)。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天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寿与被告邵道友、吴巧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依法减半收取41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660元,由原告陈福寿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