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九法民初字第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绍华与重庆隆力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清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华,重庆隆力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清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九法民初字第12199号原告梁绍华,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隆力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十社。法定代表人胡廷群,职务总经理。被告杨清兵,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友谊村41号7-1。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90903237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绍华诉被告重庆隆力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杨清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梁绍华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