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卡拉OK厅、林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915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卡拉OK厅,林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投资人林某。委托代理人罗元辉。被告林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被告林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宇文、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MV名称:《他一定很爱你》。二、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否。三、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四、原告是否经授权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五、原告获得作品著作权的来源: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给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六、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内容:放映权、复制权等。七、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八、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再次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九、原告获得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原告诉请保护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十一、被告侵权的方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MV《他一定很爱你》。(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1931号公证书中载明,2013年8月11日,在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经营场所内可以点播涉案MV。十二、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的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相同。十三、被告侵犯原告对MV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十四、被告是否认可使用了涉案MV:否。十五、被告获得涉案作品的方式:被告称,不清楚。十六、如为第三方提供,被告是否已审查第三方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清楚。十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十八、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证明。十九、被告经营规模:被告称其有41个房间。二十、原告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票据、取证消费票据、餐饮费票据、公证人员机票(包括深圳地区的全部取证行为)。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正版DVD出版物包装上标示有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MV著作权人。经核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MV《他一定很爱你》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歌词词曲在其中仍起主导作用,画面仍主要为演唱者演唱表演的再现,依法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根据北京海蝶音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依法获得了涉案MV制品的复制权。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本院对(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1931号公证书所载明的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涉案MV,侵害了原告涉案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故其投资人被告林某应对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录像制品《他一定很爱你》;二、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林某应对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被告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赐    钰审判员 黄莹人民陪审员洪晓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