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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彭玲委托代理人张太明,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德龙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