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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鸿章与陈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章,陈继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李鸿章。委托代理人蓝光明,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能。委托代理人胡炯文,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鸿章与被告陈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蓝光明、胡炯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9日被告以其在承建环县曲子镇幼儿园建设工程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率2%。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还本付息。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其资金回转困难要求宽限,借故推诿,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20万元属实,但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借条右上角注明“月息:0.02分”,而并非月利率2%,且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以其在承建环县曲子镇幼儿园建设工程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李鸿章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陈继能,2011年10月19日。”借条右上角注明“月息:0.02分”。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还本付息。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其资金回转困难要求宽限,借故推诿,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系高海从中介绍,经高海证实,当时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即2%),至于借条上书写的“月息0.02分”,其搞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陈继能出具的借条及证人高海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继能借原告李鸿章现金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继能在向原告李鸿章借款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一个月届满后即还本付息,但借款届满后经原告李鸿章多次索要,被告陈继能至今分文未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李鸿章起诉要求被告陈继能还本付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继能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该借款利率应以借条上面书写的,“月息:0.02分”认定,而不能以原告李鸿章主张的月利率2%计息,同时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陈继能不应承担利息。但证人高海证明当时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分(即2%),故对原告陈继能借条上面书写的“月息:0.02分”,不能排除笔误。如果本案以借条上面书写的月利率0.02分计息,既不符合常理,又显失公平,且与本案现已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故被告陈继能的委托代理人的上述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李鸿章借款20万元;并从2011年10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陈继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