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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遵生与张立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