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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谭海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东,深圳伊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谭海东。代理人彭建华,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伊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82区新湖路华丰科技园A、B、C、D座A区四楼438、439,组织机构代码589162853。法定代表人黄平。申请执行人谭海东与被执行人深圳伊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3)322-33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154.7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伊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当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