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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杰诉被告尹德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杰,尹德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徐艳杰,女,1970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农民,现住XXX。被告尹德力,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个体业者,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杰诉被告尹德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杰撤回对被告尹德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