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杰诉被告尹德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杰,尹德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徐艳杰,女,1970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农民,现住XXX。被告尹德力,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个体业者,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杰诉被告尹德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并无不当,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杰撤回对被告尹德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