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段年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个体。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平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决定逮捕,同日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少宏,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黄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段某在平乐县平乐镇江右村委矮寨村其经营的平乐县桂南腐乳厂,从非法渠道购买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工业盐标准生产的高级精制盐(以下称“长舟高级精制盐”)8000千克,用于腐乳的生产。2014年3月7日段某再次从非法渠道购买长舟高级精制盐8000千克,用于腐乳的生产。段某将生产的腐乳销往南宁市、玉林市、贺州市八步区、富川县等地。2014年3月26日,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乐县盐务管理局、平乐县工商局等单位对平乐县桂南腐乳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厂内查获了长舟高级精制盐9650千克、长舟高级精制盐空包装袋44个,查封了已装瓶的腐乳一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平乐县桂南腐乳厂查获的长舟高级精制盐碘酸钾含量为“0”。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广西属于碘缺��地区,碘缺乏对各类人群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全区应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使用非法渠道购买的无碘工业盐生产腐乳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黄少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并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段某在平乐县平乐镇江右村委矮寨村其经营的平乐县桂南腐乳厂,从非法渠道购买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工业盐标准生产的高级精制盐(以下称“长舟高级精制盐”)8000千克,用于腐乳的生产。2014年3月7日段某再次从非法渠道购买长舟高级精制盐8000千克,用于腐乳的生产。段某将生产的腐乳销往南宁市、玉林市、贺州市八步区、富川县等地。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乐县盐务管理局、平乐县工商局等单位于2014年3月26日对平乐县桂南腐乳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厂内查获了长舟高级精制盐9650千克、长舟高级精制盐空包装袋44个,并查封已装瓶的腐乳一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平乐县桂南腐乳厂查获的长舟高级精制盐碘酸钾含量为“0”。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广西属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对各类人群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全区应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腌制的辣椒照片,证实平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乐盐务管理局、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工商局于2014年3月26日对桂南腐乳厂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封了平乐县桂南腐乳厂涉嫌用工业盐生产的腐乳一批。2014年5月19日查封了平乐县桂南腐乳厂涉嫌用工业盐生产的辣椒酱8缸,2014年6月19日由平乐县公安局决定扣押。2、盐业违法案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查获的工业盐照片、查获的长舟高级精制盐包装袋照片)、段某从平乐县盐业公司购买的加碘食用盐照片(可与长舟盐进行外部特征对比,有“加碘食用盐”字样等明显区别),证实2014年3月26日,平乐盐务管理局在桂南腐乳厂查获了50KG装长舟牌高级精制盐(湖北长舟盐化公司生产)9650千克,50KG装长舟牌高级精制盐(湖北长舟盐化公司生产���包装袋44个。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量杯照片,证实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对桂南腐乳厂厂区、宿舍依法进行搜查,扣押了计量装瓶用盐量时使用的量杯9个、工艺管理文件等7份腐乳厂记录材料。4、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于某俭等人处调取了桂南腐乳厂销售的腐乳一批。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出生于1963年1月26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段某记有相关信息的台历,台历分别为2013年8月7日栏记有“10吨面粉+21包”字样,2014年3月7日栏记有“盐12”字样,证实段某记录两次购买私盐的情况。3、广西区盐业公司平乐支公司、平乐盐务管理局协查证明、食盐配送记录表,证实平乐县桂南腐乳厂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只从盐业公司购进了三次食盐,分别为2013年12月12日购2吨、2014年2月26日购2.5吨、2014年3月26日购3吨。通过2、3对比,2014年3月26日购盐为当天被盐务管理局等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后才购进的,其腐乳生产使用的工业盐,即长舟高级精制盐的数量远大于其从盐业公司购进的加碘食用盐数量。4、平乐县桂南腐乳厂工艺管理文件,证实按其腐乳生产工艺的要求,腐乳生产过程中用盐的“腌胚工序、拌盐工序”均要求为食用盐。5、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碘缺乏对各类人群的危害,广西属碘缺乏地区,全区应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证实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三、证人证言1、李某龙陈述,证实2014年3月6日其通过一外号“狗林”的人介绍,到广东花都江高镇一火车站帮一货主运了26吨工业盐回平乐,在龙窝一加水站卸下大约15吨,收���的人叫其将剩下的盐运至福兴。次日其将余下的盐全部运到矮寨村高速路桥下一腐乳厂。2、莫某林陈述,证实其于2014年3月帮人联系了一货车运盐至平乐。3、欧某升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过后一晚,以某念购进了一车湖北长舟生产的精制盐,当晚在龙窝的私盐分装点卸下240包共12吨,剩下一半司机运走,估计是以某念叫司机送至福兴的豆腐乳厂。4、廖某飞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其从广东江高火车站拉了12吨盐送到平乐县平乐镇矮寨村原福兴中学的厂棚,是一个子矮肥的男人接货、付款。5、段某宾陈述,证实平乐桂南豆腐乳厂是其父段某经营,并为法人代表,产品销售及进货都由段某负责,淹制和配料都由游姓男子负责,三名女子负责豆腐乳装瓶,另三名女子制豆腐。6、游某飞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4月开始到段某的桂南腐乳厂做工,负责腐乳的香料配制、腌制用于豆腐乳配料的辣椒酱,配料用盐少、装瓶用盐多。段某在2014年3月份购进了一批疑似无碘盐,由段某安排,其用了其中50包做辣椒酱,这批盐还用于生产豆腐乳(豆腐乳装瓶环节)。7、宋某英陈述,证实其在桂南腐乳厂做了三年,负责豆腐乳进瓶、放盐、入酒、封盖等工作。其与金某、凤某负责装瓶。放盐用老板准备的量杯加盐量,所用的盐用完后,装盐的包装袋都丢在厂门口地坪,被盐业局扣走(湖北长舟高级精制盐)。8、陈某菊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到腐乳厂打工,与金某、宋某英负责豆腐乳装瓶、加盐、加酒、封盖,加盐用配套的量杯加,所用的盐用完后,装盐的包装袋都丢在厂门口地坪,被盐业局扣走了(湖北长舟高级精制盐)。9、唐某兰陈述,证实其与宋某英、陈某菊负责豆腐乳装瓶,并加酒、盐。用完盐后的盐包装袋都堆放在厂内的铁门边。10、于某俭陈述,证实其在贺州市八步食杂批发市场做批发生意,其销售的腐乳是平乐县桂南腐乳厂生产的印山牌、阳桥牌腐乳,2013年7月份后,在当年9月份、过年前共要两面包车老板送来的豆腐乳,2014年又要了70件托运来的豆腐乳,库存9件。11、梁某春陈述,证实其在玉林市旧粮油市场经营杂货,其销售过段某桂南腐乳厂生产的印山牌及阳桥牌腐乳,其中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购进了四次腐乳,共3500箱价值十二、三万元,库存约三四箱。12、侯某琼陈述,证实其在富川县富阳镇经营华强商店做食品批发,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其两次购进了平乐桂南腐乳厂生产的阳桥牌腐乳共20多件,都是腐乳厂的老板开面包车送来的,库存有几件。13、柳某明陈述,证实其在富川县富阳镇经营顺利商店做食品批发,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其购进了平乐桂南腐乳厂生产的印山牌腐乳共10多件,都是腐乳厂的老板开面包车送来的,库存有2件。14、杜某宁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购进了段某平乐桂南腐乳厂生产的阳桥牌、印山牌腐乳共15批,价值42万元,其中2014年4月29日、6月13日购进了2次,货值94000多元,有库存。15、潘某萍(平乐县盐业局出纳)陈述,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桂南腐乳厂购盐的登记为三次,分别为2013年12月12日购2吨、2014年2月26日购2.5吨、2014年3月26日购3吨。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段某供述及自述材料,供述其向以某念购买过两次私盐,第一次购盐时间是2013年8月7日,以80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了10吨私盐,由一货车司机送到厂内,外包装是“湖北长舟高级精制盐”,之后以某念要回2吨,在当天的台历上记录为“10吨面粉+21包”;第二次购盐时间是2014年3月7日,以80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了8吨私盐,由一货车司机送到厂��,在当天的台历上记录为“盐12”。其生产的豆腐乳销往富川、贺州、玉林、南宁等地。其向以海念购买过两次私盐,每吨800元,两次购买数量共18吨(以某念从中要回2吨,剩16吨),除2014年3月26日被盐业公司查扣的外,全部用于生产豆腐乳,并且全部已销售。其豆腐乳产品有注册商标阳桥牌、未注册的印山牌,规格有1500克每瓶、750克每瓶、250克每瓶及320克每瓶的南乳。盐业公司销售的盐有食用盐字样,以海念销售的盐外包装只写有长舟精制盐字样。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从被告人段某处扣押的9.65吨涉案私盐经抽样检验,碘酸钾含量均为“0”。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段某。六、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乐盐务管理局、��乐县工商局在2014年3月26日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平乐县桂南腐乳厂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证实现场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江右村委矮寨村原福兴中学校址处,现场发现并扣押了涉案的相关物品。七、视听资料证实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乐盐务管理局、平乐县工商局在2014年3月26日对平乐县桂南腐乳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的过程进行了拍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碘缺乏地区,碘缺乏会对各类人群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全区应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而被告人段某使用非法渠道购买无碘工业盐生产腐乳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并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已被羁押的二十八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民基审 判 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