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勇与被执行人宋晓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勇,宋晓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845号申请执行人顾勇,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晓箭,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顾勇起诉被执行人宋晓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宋晓箭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顾勇2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宋晓箭承担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宋晓箭未按期全部履行,申请人顾勇遂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晓箭在南京无车辆;截至2014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宋晓箭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四百余元。被执行人宋晓箭在南京有一处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殷仁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