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明磊与威海荣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执行款10013.08元交付本院,本院将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明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466民事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