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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蒸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大学文化,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高中文化,衡阳县广播电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