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大学文化,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高中文化,衡阳县广播电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