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林卫与桂林唯一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桂林唯一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林卫。被执行人桂林唯一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庚妩妩,经理。我院在执行林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唯一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等权属登记情况,均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卫亦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1)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