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贺巍诉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巍,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贺巍。被执行人尹波。申请人贺巍诉被执行人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波未履行义务,贺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尹波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尹波名下房产,无登记在尹波名下车辆。经本院多次督促尹波履行义务,尹波给付贺巍34000.00元,剩余欠款39273.00元,申请人贺巍已与被执行人尹波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尹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贺巍与尹波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卓然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