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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勇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陈勇。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法定代表人阎江,总经理。我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勇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原告陈勇诉称,原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购机协议,并交纳的相关费用,后原告手机被盗,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退还其缴纳的预存花费并赔偿因处理此事造成的损失1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起诉书中被告和实际与原告签订协议的单位名称不符,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认可主体有误,请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