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绍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寿,林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寿,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林绍富,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长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岩林绍富其他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绍富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绍富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