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贾某某,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林蒙蒙,女,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海燕审 判 员 顾业友代理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