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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赵方泉、伊久源、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方泉、伊久源、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于2014年0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