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行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瑞杨、饶清枚征收社���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瑞杨,饶清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瑞杨,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申请执行人饶清枚,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陈瑞杨、饶清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执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535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永行执字第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麟审判员 范佳春审判员 周靖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