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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山与被告王东云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山,王东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李东山被告王东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山与被告王东云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铁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