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邱立敏与王庆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4370号原告:邱立敏,农民。被告:王庆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敏诉被告王庆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立敏于2014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邱立敏负担。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