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065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