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罪犯齐武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武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刑执字第222号罪犯齐武东,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武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晋刑三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齐武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武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齐武东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齐武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齐武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张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