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087-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子韩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0)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087-1093号原告李子韩,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原告李子韩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被告已重新作出处理,申请撤回上述七宗案件的起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七宗共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