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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滕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丛文滋与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文滋,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民初字第82号原告丛文滋。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慕建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于维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丛文滋与被告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丛文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文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原告丛文滋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