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鑫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云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