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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小洲染织厂与程辉泉、崔萍欢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程某,崔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简某,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因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染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