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聚云与朱运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聚云,朱运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胡聚云,男,1967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运动,男,1984年3月10日生。原告胡聚云与被告朱运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聚云撤回对被告朱运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胡聚云负担。审 判 长 朱 博审 判 员 周进良人民陪审员 徐火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