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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在和与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和,王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在和,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树平,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湖南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43132013007。被告王保国,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在和诉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3元,减半收取2516.5元,由原告张在和负担。审 判 员  李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