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正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陈正云,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陈正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正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正云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正云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桂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