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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叶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槐兴,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