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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波、吴淑英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雷波,吴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林波,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永伟,男,系班竹镇计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雷波,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吴淑英,女,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计生征决班字(2014)第0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2014)正执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雷波、吴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2100元及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波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斑竹信用社有存款1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波所有的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斑竹信用社以雷波名义存入账号为xxxxxxxxxxx的存款12900元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明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