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惠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春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思俊 来源: